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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程序中提供证据方式及标准
在知识产权领域中,无效宣告程序是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它旨在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免受他人未经授权而使用其知识产权的侵犯。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提供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因为只有证据能够支持申请人的主张和请求。下面将重点介绍无效宣告程序中提供证据的方式和标准。
首先,提供证据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可以通过书面证据、口头证据和实物证据等多种形式来提供证据。其中,书面证据是最常用的证据形式之一。它可以包括文件、合同、专利申请书等。这些文件可以直接证明专利权利人所拥有的技术或技术方案,或证明已知的技术方案和技术特征与被指控专利权的标准不符合。而口头证据则是指证人在庭审过程中作出的口头陈述。此外,实物证据是指与专利相应的产品、技术设备和样品等物品,这些物品可以直接证明专利权利人所拥有的技术或技术方案或证明审理请求的专利权不符合标准。
其次,无效宣告程序中提供证据的标准是确凿性和充分性。关于确凿性,证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不能够虚假捏造。证据必须来源可靠、内容明确、关联紧密,并且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同时,还需要遵循法定证据规则,例如要求文件原件或复印件注明出处、日期等的规定。对于证人证言,还需要开庭传唤,作出宣誓等步骤。关于充分性,证据量应当足够多,足以证明申请人的主张可以成立。如果证据不足或者不充分,则无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总之,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提供证据的方式和标准相当重要。掌握和遵循证据规则,正确使用不同形式的证据,提供有效的证据,才能有效地支持申请人的主张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