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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宣告程序是指向商标注册局申请撤销已注册商标的程序。在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中,出现了许多与术语解释和界定相关的问题,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无效宣告请求人”指向商标注册局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的个人或组织,该请求人必须具有法定资格。其次,“被请求人”指商标权利人或独占使用商标的个人或组织,即商标注册证的持有人。
其次,在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中,无效宣告请求人需要向商标注册局提交商标无效理由。这些无效理由包括未登记商标、违反规定、缺乏明确性或可区分性、已经注册的商标与被请求的商标存在相似之处以及不应被注册的马赛克商标等。因此,无效宣告请求人需要在理由方面有所准备,并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另外,商标无效宣告程序还需要注意商标侵权诉讼和商标异议程序之间的差异。商标侵权诉讼是在已注册的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的情况下提出的,而商标异议程序则是在新申请或正在注册的商标请求下提出的。
最后,商标无效宣告程序的结果是由商标审查委员会做出的。如果商标审查委员会判定商标无效,商标权利人将失去该商标的所有权,并不再使用这个商标。如果商标审查委员会认为商标无效原因不成立,则维持所注册的商标并保持有效状态。
总之,在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中,了解有关术语的解释和界定非常重要。此外,无效宣告请求人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得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