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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商标异议案件中的殊同一词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情况,需要综合考虑殊同一词的专用性、区分度和一词多义等因素,结合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情况进行分析。
如果殊同一词比较一般化、普遍使用、缺乏特定的区分度,或者已经证明为公共领域名称,那么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请求可能会受到法院的质疑和打击,异议前景不容乐观。
但是,如果殊同一词具有一定的专用性和区分度,并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商标在商品或服务上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和重叠,那么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请求可能会被认定为合理,异议前景较好。
此外,异议人还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异议主张,详细说明被异议商标与自己商标的相似之处以及可能会导致的混淆和误解,以此来增强异议请求的可信性和说服力。如果异议人能够充分满足这些要求,那么其商标异议案件相应就有更高的获胜概率。